17 小蘭過世時留有遺產1,200 萬元,父母雙亡,其配偶老吳已歿,兩人未曾生育子女,所有後事皆由小蘭的妹妹小雲一人處理。而小蘭留有一份遺囑,內容將所有遺產跟權利均贈與照顧自己的看護工小明。依據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小蘭遺產分配的敘述,何者正確?
(A)尊重被繼承人的遺志,遺產全由小明繼承
(B)小雲得主張與小明平均分配小蘭的遺產
(C)小雲得遺產的三分之一,其餘遺贈給小明
(D)小蘭因無子女,故遺產全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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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0), B(1056), C(7800), D(49), E(0) #526617

詳解 (共 10 筆)

#768961
第1223條 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1138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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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342

回六樓


小蘭的配偶以歿,除了妹妹小雲,無其他法定繼承人 (如父母、其他兄弟姐妹等),因此妹妹可以繼承他全部的遺產。

因為小蘭另立遺囑,小雲可以主張特留分,根據民法第1223條為應繼分的1/3。若小雲主張權利,其可分得1200萬* 1/3 = 400 萬


但是 

假設今天他的配偶沒有死,根據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原本配偶和妹妹各取1/2,也就是一人分得600萬。但是小蘭另立遺囑,變成他們要主張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3,所以他們可以取得的遺產分別為300萬 及 200萬。


配偶 1200萬* 1/2 * 1/2 = 300萬

小雲 1200萬* 1/2 * 1/3 = 200萬


剩下的歸小明:1200萬 - 300萬 - 200萬 = 700萬


此題重點是一開始就只有小雲一個繼承人,因此她的應繼分為全部,特留分當然是1/3 (1*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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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707
應繼分是指繼承人可分得遺產的比例。有配偶的狀況下,依據民法1144之順位比例:
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 均分
配偶1/2  父母1/2
配偶1/2  兄弟姊妹1/2
配偶2/3  祖父母1/3

若以遺囑指定全額繼承之對象(依本題為小明),在小雲未主張權利的情況下,仍依法受特留分規定之保護,依民法1223規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 為應繼分1/2
父母 為應繼分1/2
配偶 為應繼分1/2
兄弟姊妹 為應繼分1/3
祖父母 為應繼分1/3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3,因小蘭配偶老吳已歿,小雲無須與老吳均分,因此特留分為1200x1/3=400萬,小明可獲得1200-400=800萬。此為被繼承人未有負債之狀況,以及繼承人沒有1145所列之情況下所計算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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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784

應繼分:1200萬 (配偶已歿,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和父母,依照小雲的身分地位可全拿)

但遺囑有說:要將所有遺產給小明

此時小雲可主張民法的特留分

依照小雲的身分,民法所保障的 特留分 = 應繼分 * (1/3) = 1200萬 * (1/3) = 400萬

然而小明可以拿到 = 1200萬 - 400萬 = 8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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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051
兄弟姐妹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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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5961
第 1223 條 (特留分之比例) 繼...
(共 2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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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785


(共 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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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297

順便一提,被繼承人死亡的兩年前所有的財產都被列為繼承的部分.....
如果被繼承成人先贈與給其他人的話,他不幸在兩年之內死亡,法定繼承人都可以要求被贈與的財產為應繼分或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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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799
樓上不是喔!是8F算的那樣才對
因為遺囑沒有說要留給法定繼承人,所以配偶跟小雲只能拿特留分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 應繼分1200萬*1/2=600萬,特留分600萬*1/2=300萬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 應繼分1200萬*1/2=600萬,特留分600萬*1/3=200萬
剩下的700萬都是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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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158
嗯啊!特留分保障的,除非繼承人民法1145條情事可寫在遺囑中,即可剝奪其繼承權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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