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我國民法,尊重被繼承人對於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利及最後意願,被繼承人得以遺囑處置其死後遺產或其他事務。下列關於遺囑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自由處分之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應繼分的規定
(B)立遺囑人至少是滿 20 歲的完全行為能力人
(C)遺囑人將遺囑全文電腦打字,親自簽名並註明日期,即符合自書遺囑的條件
(D)遺囑須依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或口授其中之一方式為之,否則無效
統計: A(1899), B(379), C(786), D(6906), E(0) #1026427
詳解 (共 10 筆)
(B)16 歲
(C)親筆書寫 不可電腦打字
☯依據我國民法,尊重被繼承人對於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利及最後意願,被繼承人得以遺囑處置其死後遺產或其他事務。下列關於遺囑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D)遺囑須依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或口授其中之一方式為之,否則無效 ✔
(A)自由處分之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應繼分特留分的規定
☀【特留分】====繼承人最少應拿到的遺產,以免被繼承人過世前先將遺產捐出或送給他人,而使繼承人的繼承權利受到侵害。
(B)立遺囑人至少是滿16歲 20 歲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民法〉第1186條:(Ⅰ)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Ⅱ)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Ⅲ)未滿十六16歲者,不得為遺囑。
(C)遺囑人將遺囑親筆書寫全文電腦打字,親自簽名並註明日期,即符合自書遺囑的條件 ➡ 不可電腦打字。
♨〈民法〉第1190條:「自書」及1191條「筆記」之規定,遺囑應由立遺囑人或代筆人親自書寫,不得用影印或打字之方式,但可以用複寫之方式增加份數。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自書遺囑則非遺囑人親筆書寫不可)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
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
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
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
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
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
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
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
遺囑可不可以用電腦打字?
一、民法第1189條所定之遺囑方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及口授遺囑等,並依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2條、第1194條至第1195條規定各遺囑之要件。
二、依法務部民國108年02月13日法律字第 10803501680 號函釋載有「民法代筆遺囑規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 至公證遺囑所重者應為公證人對於遺囑法律關係專業,從而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是目前代筆遺囑及公證遺囑於解釋上得以電腦打字代之,其他條件仍應踐行之,另自書遺囑、密封遺囑及口授遺囑,於解釋上尚不得以電腦打字代之。
資料來源:https://www.vac.gov.tw/cp-2196-66568-1.html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1080350168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要 旨:民法代筆遺囑規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至公證遺囑所重者應為公證人對於遺囑法律關係專業,從而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資料來源: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324624
==> 我的全部(財產) 都給隔壁阿美(小三)
老婆說 把我的 特留分留下 ( 不得違反 特留分 的規定 )
保障 某些人 繼承遺產該有的權利
( 除非 拋棄繼承 有的女生(以前傳統女性) 不敢分遺產 )
目前僅公證遺囑可由子女先用電腦打好遺囑內容後,跟遺囑人和2名見證人一起找公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宣讀、講解並經公證人認可,再由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後成立。如果立遺囑者不會簽名,經公證人記明後,可用按捺指印代替,即可成立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
法定方式:
民法第1190條明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由此可知,如果是立遺囑人自己立遺囑,除了遺囑內容要寫清楚外,一定要注意必須是「親筆寫」,不能以電腦打字搭配親筆簽名的方式(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裁定參照),而且必須記明日期,
http://www.giant-group.com.tw/law-detail-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