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小明和小美婚後多年求子不得,繼而收養小乖,不久後兩人另得一子,孩子誕生後取名為小好。請問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按民法規定,小好出生後小乖即喪失繼承權
(B)小明、小美收養小乖之舉,於民法稱為準正
(C)按民法規定,小乖跟小好有同樣的繼承權
(D)若小明辭世,只有配偶可以繼承遺產
統計: A(14), B(71), C(3301), D(14), E(0) #3182941
詳解 (共 5 筆)
收養為法定血親,與自然血親有同樣的繼承權
題目分析:
-
核心概念: 題目考查的是對《民法》中收養、繼承等相關規定的理解。
-
重點: 釐清收養子女與親生子女在繼承權上的差異。
-
目標: 找出選項中對收養關係、繼承權描述正確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按民法規定,小好出生後小乖即喪失繼承權
-
分析: 《民法》對於收養子女的繼承權有明文保障,收養關係一旦成立,收養子女的繼承權等同於親生子女。小好出生後,小乖的繼承權並不會因此喪失。
-
符合性: 不符合。
(B) 小明、小美收養小乖之舉,於民法稱為準正
-
分析: 準正是指本來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行為,因具備某些條件而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收養是一種法律行為,並非準正。
-
符合性: 不符合。
(C) 按民法規定,小乖跟小好有同樣的繼承權
-
分析: 依據《民法》,收養子女的繼承權等同於親生子女,小乖和小好在繼承權上是平等的,沒有任何差別待遇。
-
符合性: 符合。
(D) 若小明辭世,只有配偶可以繼承遺產
-
分析: 依據《民法》,繼承人除了配偶,還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小乖跟小好都是小明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
符合性: 不符合。
結論:
選項 (C) 按民法規定,小乖跟小好有同樣的繼承權 正確描述了收養子女與親生子女在繼承權上的法律地位。
答案:(C)
歸納總結:
-
收養子女的權利義務: 收養關係一旦成立,收養子女的權利義務等同於親生子女。
-
繼承權: 收養子女與親生子女有相同的繼承權。
-
準正: 指本來不具法律效力因特定條件而具有效力,與收養不同。
-
繼承順位: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
選項 (A)、(B)、(D) 對於收養、繼承的描述錯誤。
- 定義: 非婚生子女(父母未結婚)的生父與生母日後締結有效婚姻,法律上將該子女「擬制」(視為)婚生子女。
- 法律基礎: 台灣《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 目的: 消除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不利地位,使其權益與婚生子女平等。
- 非婚生子女: 子女出生時,生父與生母並無婚姻關係。
- 父母有效結婚: 生父與生母需完成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記。
- 真實血緣關係: 法律上必須有該子女與生父的真實血緣連結,這是最核心的要件。
- 準正(擬制): 透過父母結婚成立,是自動生效的法律效果。
- 認領(承認): 是生父單方面承認其為自己子女的行為,例如主動辦理或經法院強制,不以父母是否結婚為前提。
- 子女從出生起,即在法律上享有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權利與義務。
- 例如,可以從父姓或母姓、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父母有扶養義務等。
- 小美與阿強未婚生下女兒小花,小花是非婚生子女。一年後小美與阿強結婚,小花就因「準正」而自動成為他們的婚生子女。
「準正」(Legalization by marriage)有非常嚴格的適用前提:
-
定義: 指的是「生父」與「生母」在孩子出生後才結婚。
-
條件: 法律上要求孩子必須是這對夫妻共同親生的(非婚生子女)。
-
結果: 結婚後,孩子在法律上自動視為「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