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志明與好友阿欽之妻春嬌通姦,春嬌懷孕產下一子,志明感到愧疚而自殺身亡,春嬌向丈夫坦承孩子的生父是
志明,但阿欽選擇原諒,並視如己出。依民法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孩子於出生前即已享有志明遺產之繼承權
(B)孩子為阿欽的婚生子女,阿欽有扶養義務
(C)若欲使孩子認祖歸宗,春嬌必須與阿欽離婚
(D)阿欽須辦理收養,孩子才能取得遺產繼承權
統計: A(1576), B(6542), C(246), D(2727), E(0) #2139128
詳解 (共 10 筆)
(A)孩子於出生前即已享有志明遺產之繼承權 (X
=> 應改為孩子於出生後須由志明認領或撫育,才享有志明遺產之繼承權
民法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法第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須被繼承人在孩子於出生前死亡,孩子才享有非債務的利益繼承權。此題為被繼承人在孩子於出生後才死亡,故不成立。
民法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任意認領),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擬制認領),視為認領。
民法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強制認領)。
※非婚生子女對生父的遺產是否可以繼承,和有無親子關係無關。生父須認領或撫育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等同於婚生子女,才享有繼承權。
(B)孩子為阿欽的婚生子女,阿欽有扶養義務 (O => 縱使非阿欽的親骨肉,而是志明與好友阿欽之妻春嬌通姦所生,在法律上的父親仍是阿欽而非志明,為阿欽的婚生子女。
民法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民法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阿欽、春嬌、婚生子女)。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C)若欲使孩子認祖歸宗,春嬌必須與阿欽離婚 (X
=> 同(B),法律上推定阿欽為父親;倘若是志明欲使孩子認祖歸宗,依民法第 1065、1067 條辦理,不需離婚。
(D)阿欽須辦理收養,孩子才能取得遺產繼承權
=> 同(B),婚生子女不須辦理收養就能取得遺產繼承權,除非提起否認之訴。
民法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感謝摩友們的糾正,已修改部分內容,祝大家順利上榜~
個人淺見,題目並沒有提到志明(生父)有「認領」孩子,所以選項A不能選。因為孩子未經過認領,不能享有志明的繼承權。
而選項D,孩子是阿欽的婚生子女(志明沒有認領,且阿欽也沒有提否認之訴),在法律上,孩子當然有阿欽的繼承權。
由於已經有最佳解答了就當作是跟大家聊天了
這個其實蠻瞎的
有很多意外狀況
婚生跟非婚生是依照 受胎時是否結婚
結婚時受胎
就算不是男方的種
也是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有認領跟準正兩種方式
準正就是小孩出生後才結婚的 民法1064條
認領有三種
任意認領:非婚生子女經由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擬制認領:其經生父撫育者
強制認領:1067條(通常就是針對不負責任的生父)
所以才會有很詭異的情形
像是本題的生母通姦 要生父提起否認才能解除婚生子女的身分
或是參考這篇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399
可參照底下民法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
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生母為生父強姦或略誘成姦者。
四、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成姦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
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私解:私生子可以當然繼承生母財產,但想繼承生父財產那就要經過認領或撫養事實。
為什麼要有【婚生子女】這個專有名詞 ? 其實是就是因為要【合法繼承】
法律上的婚生子女是用推定的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可能是隔壁老王讓妻子受胎,妻隱瞞事實後讓婚姻關係存續,所以法律上只能用推定其為婚生子女。(沒有對這個推定提起否認之訴那就是默認繼續.....)
所以【非婚生子女】如何合法繼承生母或生父財產?
如果繼承對象是【生母】,那麼非婚生子女可以直接合法繼承,因為懷胎10月,一律【視為婚生子女】。
如果繼承對象是【生父】,那要經過【生父認領】或有【生父撫育事實】。
貼幾個相關法條
民法 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 第7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法 第1166條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民法 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訴 第40條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第 1063 條
【選項詳解】
→孩子視同春嬌與阿欽的婚生子女,志明(生父)若未 認領孩子 或 與春嬌結婚,則與孩子不具有親屬關係,孩子沒有繼承權。
→沒錯。(但是可提出婚生否認之訴,參考民法1063條)
→民間所謂「認祖歸宗」用在私生子身上,通常是指讓孩子與生父建立親屬關係。
→志明(生父)可以透過認領與孩子建立親屬關係,不一定必須要讓春嬌和阿欽離婚。
(D)阿欽須辦理收養,孩子才能取得遺產繼承權
https://www.google.com/amp/s/www.ctwant.com/amp/article/56478
別再誤導人了,非婚生子女和生父間原則上是不能繼承的,除非被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