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知名小說家龍老先生,與第一任妻子甲婚後育有一子乙,並收養一女丙,但又與婚外情對象丁女育有
一女戊,龍老先生年邁時立下一份遺囑。若依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下列關於上述案例之相關敘述,
何者錯誤?
(A)龍老先生法定繼承人為甲、乙、丙、戊
(B)龍老先生的遺囑內容,不可違反民法特留分規定
(C)龍老先生著作的「姓名表示權」可由子女繼承
(D)著作財產權的保障期間至龍先生逝世後 50 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7), B(172), C(2632), D(191), E(0) #3143271
統計: A(387), B(172), C(2632), D(191), E(0) #3143271
詳解 (共 6 筆)
#5916960
(A) 龍老先生法定繼承人為甲、乙、丙、戊
民法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B) 龍老先生的遺囑內容,不可違反民法特留分規定
民法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C) 龍老先生著作的「姓名表示權」可由子女繼承
著作權法 第 21 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D) 著作財產權的保障期間至龍先生逝世後 50 年
著作權法 第 30 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97
0
#5912418
著作人格權(名):姓名表示權、公開發表權、禁止不當修改權、不得讓與繼承及買賣,屬著作本人所有,永久保護
著作財產權(利):作品的重製、編輯、展示、出租、播送、放映,可讓與、繼承、買賣,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過世後50年
名無法販售,利可販售
47
0
#5958527
(C) 龍老先生著作的「姓名表示權」不得由子女繼承(姓名表示權為著作人格權,具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
三個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
三個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
35
0
#6265280
第一任妻子,不就是前妻嗎?前妻有遺產繼承權嗎?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