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下列何項權利在性質上屬於著作財產權?
(A)公開傳輸權
(B)姓名表示權
(C)公開發表權
(D)禁止不當修改權
統計: A(4744), B(477), C(1593), D(1075), E(0) #441254
詳解 (共 10 筆)
著作權法
(A)第26-1條 第1項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屬第4節 著作財產權)
(B)第16條 第1項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屬第3節 著作人格權)
(C)第15條 第1項(前段)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屬第3節 著作人格權)
(D)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屬第3節 著作人格權)(一) 公開演出: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定義,『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
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故表演團、舞蹈團、演唱會、樂器演奏會等,需要申請公開演出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個別單場
次申請);另公司、門市、賣場、餐廳(不論何種行業,只要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加裝喇叭擴音系統播放CD音樂時(或轉播電台音樂、音樂頻道公司音樂),
亦符合著作權法公開演出後段之定義,則需申請公開演出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概括授權申請)。
(二) 公開播送:
依著作
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定義,『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
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故凡無線電視台、衛星
電視台、有線系統業者、公營電台、調幅AM電台、調頻FM中功率電台、小功率電台、有線音樂頻道、衛星音樂頻道,如電視廣播節目、廣告中有播送音樂或彈
奏、演唱播出時,則需申請公開播送之概括授權。
(三) 公開傳輸: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定義,『指以有線
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故凡於網
路網站上主動或被動播放背景音樂、網路音樂試聽下載、網路廣播電台、網路電視影片、網路卡拉OK、KTV、網路廣告及其他通訊方法如電信業者之手機鈴聲下
載,如有公開傳輸音樂時,則需申請公開傳輸之概括或個別授權。
~~~~~只有這三個需申請概括授權~~~~~~
~~~~~其中並沒有公開發表權~~~~~
著作人格權:
1. 公開發表權
2. 姓名表示權
3. 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財產權:
1. 重製、改作、編輯權
2. 公開播送/ 上映/ 展示
第三十九條 以著作財產權為質權之標的物者,除設定時另有約定外,著作財產權人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
第四十一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