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曉華未經大銘同意,即自大銘的電腦將其自行創作歌曲下載至曉華的 MP3 以耳機聆聽。請問曉華此種下載行為,侵犯大銘的何種著作權?
(A)重製權
(B)散布權
(C)公開播送權
(D)公開傳輸權
統計: A(6948), B(1246), C(461), D(1462), E(0) #1027340
詳解 (共 9 筆)
(B)散布權 -----盜版交易
(C)公開播送權-直播
(D)公開傳輸權-下載
公開傳輸權(Right of Public Transmission)就是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換句話說,就是作者可以將他的著作,不管是文字、錄音、影片、圖畫等任何一種型態的作品,用電子傳送(electronically transmit)或放在網路上提供(make available online)給公眾,接收的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地點,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內容。
錄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因為我看不懂最佳解 公開播送權與公開傳輸權的區別
(二) 公開播送: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定義,『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故凡無線電視台、衛星電視台、有線系統業者、公營電台、調幅AM電台、調頻FM中功率電台、小功率電台、有線音樂頻道、衛星音樂頻道,如電視廣播節目、廣告中有播送音樂或彈奏、演唱播出時,則需申請公開播送之概括授權。
(三) 公開傳輸: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定義,『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故凡於網路網站上主動或被動播放背景音樂、網路音樂試聽下載、網路廣播電台、網路電視影片、網路卡拉OK、KTV、網路廣告及其他通訊方法如電信業者之手機鈴聲下載,如有公開傳輸音樂時,則需申請公開傳輸之概括或個別授權。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014000016KK09815
看起來就是於頻道播出的就是播送權 其他傳送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