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小君發現某出版社販售的臺灣文學選集中,有一篇是小君家族清朝開臺祖先的遺訓全文,本僅收錄在其族譜中,出版社雖有標示原作者姓名,但未獲家族任何人同意即取用,小君便至法院控告該出版社侵權。依著作權法的規定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出版社的行為侵害姓名表示權和重製權
(B)出版社有標示原作者姓名,並未違法侵權
(C)販書是營利行為,出版社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D)出版社的行為侵權,應負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
統計: A(989), B(4056), C(2180), D(844), E(0) #2435979
詳解 (共 10 筆)
我想簡單說就是:
著作權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因出版社有標示原作者姓名,所以沒侵害著作人格權,
而著作財產權在原著作人(清朝人)死後已超過50年了,所以也沒侵權,
(A)出版社的行為侵害姓名表示權和重製權
出版社有標示原作者姓名,故無侵害姓名表示權
而清朝作品至今,已無著作財產權之保障,故無侵害重製權
(B)出版社有標示原作者姓名,並未違法侵權
(C)販書是營利行為,出版社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利用目的及性質,得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
教育目的」。
(D)出版社的行為侵權,應負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
1.出版社有標示原作者姓名,故無侵害姓名表示權
2.公開發表權在原著作人死亡後,無從徵詢其意見時,得依著作權法第18條
「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
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3.因展示之內容為遺訓全文,故無牽涉禁止不當修改權
4.清朝之作品在原著作人死後已逾50年,故無著作財產權之保障
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等。
21.小君發現某出版社販售的臺灣文學選集中,有一篇是小君家族清朝開臺祖先的遺訓全文,本僅收錄在其族 譜中,出版社雖有標示原作者姓名,但未獲家族任何人同意即取用,小君便至法院控告該出版社侵權。依 著作權法的規定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出版社的行為侵害姓名表示權和重製權 (X
「姓名表示權」除了適用於「原著作」本身以外,對於由「原著作」(收錄在小君族譜之小君家族清朝開臺祖先的遺訓全文)延伸改編而成的「衍生著作」(某出版社販售的臺灣文學選集中)也是適用的,例如:由小說改編而成的電影必須要標示小說原名與作者姓名,或是翻譯的著作除了標示譯者姓名外,也必須標示著作原名與作者姓名,否則也算侵害了「姓名表示權」。
==> 因為出版社有標示原作者姓名,出版社的行為並無侵害姓名表示權;因為出版社其重製物上有標示原作者姓名,出版社的行為並無侵害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 16 條<姓名表示權> Ⅰ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Ⅱ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Ⅲ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Ⅳ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B)出版社有標示原作者姓名,並未違法侵權(O
創用CC授權條款「姓名標示」:(某出版社販售的臺灣文學選集中)若使用有姓名標示的創作時,只要註記原創作人的姓名(收錄在小君族譜之小君家族清朝開臺祖先的遺訓全文),(某出版社)便可以在這個創作上加以修正、編輯、也可以做商業上的利用,而不會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所有人也都能共同創作,共同分享。
==> 因為出版社有標示原作者姓名,出版社的行為並無侵害姓名表示權。
(C)販書是營利行為,出版社不能主張合理使用(X
==> 合理使用以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為判斷之基準,並不因販書是營利行為,出版社就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 65 條<合理使用他人之著作的判斷基準>
Ⅱ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D)出版社的行為侵權,應負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 (X
==> 因為出版社有標示原作者姓名,出版社的行為並無侵害姓名表示權,無須負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因為出版社其重製物上有標示原作者姓名,出版社的行為並無侵害重製權,無須負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 91 條<重製人之著作的刑事責任>
Ⅰ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Ⅱ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的內容可區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
請問樓上,你關於"因為出版社其重製物上有標示原作者姓名,出版社的行為並無侵害重製權。"這句話來源是什麼?
因為我查到關於重製權是除非經原著作人同意,不然是不能重製別人的著作。
重製權為有形之利用權,係最基本之著作財產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重製者,即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參照
著作人對自己創作的著作,享有重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裡非常重要的一個權利,這個權利稱為重製權。由於著作人享有重製權,所以任何人要重製別人的著作,都要經過作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