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民法規定,下列針對訂定契約的相關敘述,何者具有法律效力?
(A)醫事放射師與醫院簽約,同意於春節期間輪值
(B)兒子與父母簽約並登報宣布拋棄遺產繼承權
(C)老翁委託業者挑選結婚對象,並代理登記結婚
(D)父親以未成年子女為連帶保證人,向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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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84), B(978), C(369), D(525), E(0) #2435981
統計: A(5684), B(978), C(369), D(525), E(0) #2435981
詳解 (共 9 筆)
#4250481
拋棄遺產繼承權跟放棄遺產繼承權是不一樣的...
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的時間點在於「知道」自己需要繼承的時候起算「三個月內」內以書面向法院作聲請。
放棄才是契約寫一寫然後公證人公證(必要條件)
C) 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可代理,但感情表示不得代理。因此訂婚、結婚或兩願離婚均為不許 代理之法律行為。
D) 根據民法第76條與第77條之規定,法律為保護未成年人之目的,避免未成年人因其思慮未周,貿然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致受損害,故規定,原則上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即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權,目的在於補充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能力。
就提供擔保而言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民事判決曾認為:『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088條第2項定有明文。)
要求或代理未成年人做連帶保證人,這樣的代理違反民法法定代理之目的,應屬無權代理,除非丙成年後承認該契約。
第170條(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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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7778
最佳解提到:選項C是準法律行為。請問結婚不是要式法律行為才對嗎?
以上個人淺見,如有錯誤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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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8238
針對B選項回答
(B) 兒子與父母簽約並登報宣布拋棄遺產繼承權(X)
(B) 兒子與父母
繼承權的效力始於被繼承人死亡。
辦理拋棄繼承的2項要件:
1.繼承人知悉可以繼承的3個月內(被繼承人死後)
2.向被繼承人的住所地管轄法院以書面聲請(必須向法院聲請)。
辦理拋棄繼承的2項要件:
1.繼承人知悉可以繼承的3個月內(被繼承人死後)
2.向被繼承人的住所地管轄法院以書面聲請(必須向法院聲請)。
所以在父母生前預先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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