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國中生阿德發現他的自行車被移動過,自行調查後發現是鄰居小明偷騎數小時後,再停放原處。阿德報警 後,隨即提出竊盜告訴,但檢察官處分不起訴。下列何者應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理由?
(A)因檢察署所在地之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B)本案未符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故不起訴
(C)因小明與阿德已經達成和解,故不起訴
(D)阿德未成年,應由其父母代理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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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6062), C(228), D(1044), E(0) #2435978

詳解 (共 10 筆)

#4248130

依據刑法第320條的規定,竊盜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以「不法所有意圖」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換句話說,如果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就不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行為人如果有返還的意思,就可以判斷為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至於行為人有沒有返還的意思,則可以從客觀上有沒有將物品放回原處、或是若將物品放到他處時,會不會讓有權使用人重新取得支配有困難、以及是否可讓有權使用人或警方能在短時間內尋回等情況,並考量行為人取走該物品的時間長短等要件,依據個案判斷。

這種未經主人同意而拿走別人的東西,打算用完歸還的「暫時借用」的情況,在學理上稱作「使用竊盜」,與竊盜罪並不相同,在刑法上不成罪。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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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9443
(D) 阿德未成年,應由其父母代理提出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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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0028

這種行為或許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中「擅駛他人之車」(如果腳踏車也歸類為車)規定,由警察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惟未滿十八歲人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第十條)。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條、第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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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3289

使用後放回:使用竊盜

使用竊盜不算竊盜,原因是因為大法官認為使用後放回並不算是有意佔據他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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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3406

竊盜罪構成要件

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可以分「主觀」與「客觀」兩種:

★客觀上

有「竊取」的行為: 當沒有經過他人同意,任意取得他人的財物,並佔為己有或給第三人,就符合竊取行為。

竊取他人的「財產」: 財產又分成動產及不動產,如果被竊取的東西是他人持有的「錢財、物品」等動產,就符合第320條第1項;如果是不動產,例如房屋等,就符合第2項。

★主觀上

有占為己有的不法意圖: 明明知道那項物品不屬於自己,沒有權力得到,但還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或私利而拿走並持有,構成這要件。

心態故意: 知道私自拿走他人財物會犯法,但仍然有意識的這麼做了,就是故意。

竊盜罪比較容易有爭議的部分是「持有意圖」,法律上認定只要行為人沒有想要把他人財物占為己有的意圖,就算拿走了別人的財物也一樣不算觸犯竊盜罪!

 

 

https://laws010.com/blog/criminal-offense/offenses-of-larceny/offenses-of-larceny-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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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9141
檢察官或法官認定你是使用竊盜,雖未構成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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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9258
這種未經主人同意而拿走別人的東西,打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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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3096
陳治宇:「使用竊盜非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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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6226
使用竊盜非竊盜故不符合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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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416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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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717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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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阿德發現他的自行車被移動過,自行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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