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為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因此制定著作權法。下列有關我國著作權的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著作權採取「註冊保護主義」,需向相關機關註冊取得保障
(B)若創作作品雷同,則由先開始創作的作者與作品取得著作權保護
(C)著作權保護著作本身的表達方式,以及著作蘊含的思想、程序、概念等
(D)考量公益使用,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排除在著作權保障範圍外
統計: A(574), B(842), C(1647), D(4982), E(0) #1609389
詳解 (共 10 筆)
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法保護,不受他人侵犯
專利權:採先申請主義,即先申請並審核通過者享有專利權保護
商標權:採先註冊主義,先註冊商標者享有保護
著作權法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C)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第十條之一(保護表達不保護觀念)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本條文在揭示著作權法中之「觀念/表達二元論」,即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含之觀念,以避免造成壟斷,危害創作與文化之發展,至於觀念或方法之保護,則必須視其是否符合專利法、營業秘密法或不公平競爭法等途徑為之。
例如,比照他人電視節目方式另行製作節目,祇是觀念構想之抄襲,尚不是著作權法之侵害,若是重製或改作他人之錄影著作,才可能是侵害著作權。
又如攝影固然有技術要求,但此非著作權法要保護的對象,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其技術的表達,即照片是也,任何人未經攝影者的同意,不得將其照片作著作權方面的利用,但攝影者不可禁止別人在同一個景點、用同樣的技術,如角度、光線,布景,拍出相似的照片,否則著作人的壟斷權利未免太大。
就他人的畫「臨摩」,畫得像的是重製,畫不像的是改作,但如果真的依一定的景物畫作,不管畫得像不像,既是獨立創作,應無侵害著作權之虞。不過,有時著作權方面不構成侵害,在學術界方面是否可被認為不是抄襲,不必然會認定相同,這應交由學界去處理。亦即學術歸學術,法律歸法律,學術上可能要求較嚴格,法律上則未必違反著作權法。
(A)我國著作權採取「註冊保護主義」,需向相關機關註冊取得保障→採「創作保護主義」
(B)若創作作品雷同,則由先開始創作的作者與作品取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法不禁止為抄襲下雷同或相似的情況。
參考資料:http://www.mission.com.tw/qasale-view.asp?idno=51
(C)著作權保護著作本身的表達方式,以及著作蘊含的思想、程序、概念等→著作權法第 10-1 條「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D)考量公益使用,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排除在著作權保障範圍外
→著作權法第 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