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某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要求消費者先付訂金方可帶回買賣契約書審閱,此舉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繼而裁處該案之建商及代銷業者各新臺幣 100 萬元及 50 萬元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建商及代銷業者所受之懲處屬行政罰,若不服該懲處可向高等法院提出訴願
(B)消費者有權將買賣契約書帶回審閱,係因題述之買賣行為屬「訪問買賣」
(C)建商與代銷業者共同侵害消費者權益,違反公平交易法結合行為之規定
(D)公平交易法屬「成文法」與「經濟行政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0), B(265), C(897), D(2035), E(0) #3143274

詳解 (共 6 筆)

#5916978

(A) 建商及代銷業者所受之懲處屬行政罰,若不服該懲處可向高等法院提出訴願 (x)公平交易法不用訴願

公平交易法 第 48 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114
10
#5942151

某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要求消費者先付訂金方可帶回買賣契約書審閱,此舉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繼而裁處該案之建商代銷業者新臺幣 100 萬元50 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 25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A) 建商及代銷業者所受之懲處屬行政罰,若不服該懲處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願提出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公平交易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 48 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行政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229 條代銷業者(處代銷業者新臺幣 50 萬元罰鍰→ 50 萬元以下)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第 104-1 條建商(處建商新臺幣 100 萬元罰鍰→ 150 萬元以下,超過 50 萬元)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至新臺幣一千萬元。

新法流程
158230504151024dd3.png#s-1384,1077
圖片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85-349539-37538-1.html

(B) 消費者有權將買賣契約書帶回審閱,係因題述之買賣行為屬「訪問買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2 條 第七款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C) 建商與代銷業者共同侵害消費者權益,違反公平交易法結合行為之規定
結合行為,亦即俗稱之「購併」、「合併」或「關係企業」 

類題
1.知名的 KTV 錢櫃與好樂迪曾經想要合併,但是政府擔心其結合行為會影響消費者權益,故依法未予同意。政府所根據的法律是那一項?
(A) 民法
(B) 民事訴訟法
(C) 公平交易法
(D) 消費者保護法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0年 - 100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公民#5666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

19.國內兩家 KTV 業者申請合併,遭公平交易委員會駁回,業者訴願失敗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定業者合併對市場無明顯好處,判決業者敗訴。下列何者最可能是法院裁判的理由?
(A) 虛偽不實的廣告影響消費者的權益
(B) 聯合行為不利於市場上的自由競爭
(C) 結合行為不利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D) 利誘不當攬客將妨害公平競爭行為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公民#18325


答案:C
難度:簡單

21.知名的 A 炸醬麵公司和 B 炸醬麵公司曾經想要進行合併,但政府根據公平交易法的規定未予同意。依上所述判斷,政府未予同意,是因為該行為屬於下列何者?
(A) 結合行為
(B) 聯合行為
(C) 獨占行為
(D) 不公平競爭行為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4年 - 104 初等考試_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交通行政、電子工程:公民#18823


答案:A
難度:簡單

21.政府制定公平交易法以保障交易秩序與安定,下列何者行為不屬於此法的規範範圍?
(A) 兩大有線電視業者合併後,收視戶涵蓋全臺九成以上
(B) 單一超商調漲牛奶銷售價格,以反映原物料的上漲
(C) 賣場打出購物滿額送折價券,但折價券使用限制卻超出廣告範圍
(D) 補習班為招攬學生,散布其他競爭業者張貼假榜單的不實消息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材料管理、運輸營業、場站調車:公民#52615


答案:B
難度:簡單

32.臺灣生產泡麵的兩大龍頭公司,擬進行結合行為,遭到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廠商結合後市場占有率過高為由禁止,相關廠商則認為政府干預太多會影響市場競爭秩序。下列何者可能是政府禁止其結合行為的主要理由?
(A) 政府限制廠商結合,有助於達到平均分配所得,縮小貧富差距
(B) 干預廠商的結合行為,也能算是尊重市場「看不見的手」自由運作
(C) 全面介入經濟活動是政府的職能,方可使資源公平且有效利用
(D) 壟斷市場形成市場失靈,故政府在必要時應維持公平競爭秩序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6年 - 106 司法、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各組別:公民#64239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

94
6
#5958535
(A) 建商及代銷業者所受之懲處屬行政罰,若不服該懲處可向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建商)和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代銷業者)提出撤銷訴訟(公平交易法行政罰之撤銷訴訟無須訴願)
(B) 消費者有權將買賣契約書帶回審閱,係因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C) 建商與代銷業者共同侵害消費者權益,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規定
67
2
#5937145
某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要求消費者先付訂金方可帶回買賣契約書審閱,此舉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繼而裁處該案之建商及代銷業者各新臺幣 100 萬元及 50 萬元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建商及代銷業者所受之懲處屬行政罰,若不服該懲處可向高等法院提出訴願---訴訟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

二、訴願大概會經過哪些程序?(見圖2)

m_113608138562626ed25cd443.17574094.jpg
(B) 消費者有權將買賣契約書帶回審閱,係因題述之買賣行為屬「訪問買賣」 
所謂訪問交易,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之契約。
(C) 建商與代銷業者共同侵害消費者權益,違反公平交易法結合行為之規定 
所謂結合行為,亦即所謂的「購併」、「合併」,公平交易法第六條對結合行為有定義性之規定,其係屬企業現代化 之主要手段與趨勢,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結合行為並未被禁止,但若該結合行為具有本法第十 一條規定之情形之一者,應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目前結合行為之申報係採申報異議制,故除公平交易委員 會基於該結合行為對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之利益,而予以異議,否則,原則上倘公平交易委員會逾法定等 待期間而未異議者,則結合事業得進行該結合行為。
(D) 公平交易法屬「成文法」與「經濟行政法」
 
34
1
#5913410
(A)屬於行政罰正確,但不服處分應向原處...
(共 24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1
#5994581
某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要求消費者先付訂金...
(共 49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7018415
未解鎖
在台灣,原則上行政訴訟採訴願前置主義,...
(共 3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7478847
未解鎖
✅ 答案:D 解析重點: 公平交易法...
(共 1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2
私人筆記#7694140
未解鎖
34(D)公平交易法:成文法+經濟行政...
(共 20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5403574
未解鎖
(0800118 制定) 公平交易法...
(共 11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