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對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所帶來的制度轉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大法官會議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
(B)人民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該裁判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C)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 憲之解釋
(D)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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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9), B(1539), C(1497), D(275), E(0) #3116463
統計: A(359), B(1539), C(1497), D(275), E(0) #3116463
詳解 (共 10 筆)
#5870882
對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所帶來的制度轉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大法官會議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
雖然立法委員聲請門檻確實由 1/3 降至 1/4,但受理機關已改為「憲法法庭」,而非「大法官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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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人民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該裁判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最大的制度變革之一就是引進了「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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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舊制): 人民只能針對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聲請解釋,不能針對法院的「判決內容」聲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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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新制): 人民若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所表示的見解或適用法律的過程牴觸憲法,可以直接針對該「裁判」聲請憲法法庭判決。這補足了過去無法糾正「違憲判決」的缺口。

(C)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解釋❌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大法官不再作成「解釋」,而是改以「判決」或「裁定」之方式行之,且聲請標的已擴張至裁判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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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應由「憲法法庭」審理。
- 此外,此程序是由立法院移送,由憲法法庭作成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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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674
(A)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C)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D) 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憲法法庭所為之宣告乃判決,因此有學者揶揄為第四級法院
憲法法庭所為之宣告乃判決,因此有學者揶揄為第四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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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7148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目前最新版)
憲法訴訟法§49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59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憲法訴訟法§68
立法院得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規定,就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二、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被彈劾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彈劾案決議作成之程序。
五、彈劾之原因事實、證據及應予解職之理由。
六、關係文書之名稱及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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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0269
個人淺見,選項B答案也不是很正確,還須用盡審級救濟才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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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196
B嚴格來說也是錯的
要窮盡一切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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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3230
(A)憲法法庭
(C)違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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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8250
(A)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大法官會議}為宣告違憲之判決(X)-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C)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解釋}(X)-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D) 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X)-{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C)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解釋}(X)-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D) 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X)-{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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