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日前(2015年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 4 家超商共同協議同時將咖啡調漲之行為進行開罰,主要是因其違反公平交易法中所禁止的何種行為?
(A)獨占行為
(B)結合行為
(C)聯合行為
(D)共同行為
統計: A(247), B(217), C(10204), D(183), E(0) #1026428
詳解 (共 8 筆)
獨占事業之禁止(公平交易法第10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
結合行為,亦即俗稱之「購併」、「合併」或「關係企業」
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不公平競爭:
1.「妨礙競爭之行為」,例如垂直價格拘束(上、下游關係廠商)、差別待遇、不正當方法奪取交易機會、不當獲取他事業產銷秘密、不當限制相對人事業活動等。
2.「不誠實的競爭行為」,例如仿冒、不實標示廣告、妨礙營業信譽、多層次傳銷之不當行為等。然其可能之行為態樣不一而足,遂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禁止條款。
公平交易法第7條:本法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公平交易法第10條: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與他事業合併。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公平交易法第14條: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而「共同行為」只是公平交易法中用來描述、形容的詞彙,不是專有名詞。
(A) 獨占行為:單一公司濫用其市場主導地位。
(B) 結合行為:公司間的合併或收購。
(C) 聯合行為:競爭對手之間協議價格或市場分配,限制競爭。這是超商的行為。
(D) 共同行為:在法律中,涵義與「聯合行為」類似,指事實上產生共同決定價格等效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