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國內兩家 KTV 業者申請合併,遭公平交易委員會駁回,業者訴願失敗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定業者合併對市場無明顯好處,判決業者敗訴。下列何者最可能是法院裁判的理由?
(A)虛偽不實的廣告影響消費者的權益
(B)聯合行為不利於市場上的自由競爭
(C)結合行為不利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D)利誘不當攬客將妨害公平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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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182), C(6722), D(48), E(0) #682128
統計: A(27), B(2182), C(6722), D(48), E(0) #682128
詳解 (共 10 筆)
#961636
在公平交易法,結合跟聯合是不同行為-
公交法6 (結合):
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與他事業合併者。(即題目所述,不是B的聯合)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
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公交法7 (聯合):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
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
、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沒有合併)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
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
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
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結合-兩家變一家
聯合-兩家還是兩家
248
1
#956563
1.
知名的 KTV 錢櫃與好樂迪曾經想要合併,但是政府擔心其結合行為會影響消費者權益,故依法未予同意。政府所根據的法律是那一項?
(A)民法
(B)民事訴訟法
(C)公平交易法
(D)消費者保護法
答:C想要合併===壟斷市場 ,故是(C)公平交易法
2.
前一陣子,因應咖啡豆、牛乳漲價之現象,各大超商皆採取現泡咖啡價格調漲之方針來平衡收益。但經調查,發現各家超商漲價之理由、及成本反應皆不同,但漲價之金額卻一致都上漲5元;引發消基會之抗議與公交會之開罰。根據上面說法,下列何者正確?
(A)超商的漲價是屬於需求拉動的上漲
(B)超商之行為是『聯合壟斷』,違反了『消費者保護法』
(C)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平交易法皆屬於『社會法』之領域
(D)消基會與公交會皆隸屬於行政院管轄,對於不肖廠商可以直接開罰,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答:C
Chang-Yu Lin 高三下 (2012/08/31 11:32):7人 (A)超商的漲價是屬於成本推動的上漲 (B)超商之行為是『聯合壟斷』,違反了『公平交易法』 (D)消基會是非政治性、非營利性的純民間公益、公義財團法人
66
2
#1614814
聯合:數家一起執行
結合:數家變成一家
題目:申請合併 》數家變一家 》結合
我是這樣分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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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64899
美國反托拉斯法
依公平交易法第一條之規定,制定本法之目的有四:維護交易秩序、維護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及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公平交易法實為一競爭法,其主要目的係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機能
公平交易法實為一競爭法,其主要目的係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機能
公平交易法主要可分為反托拉斯行為及不公平競爭行為。
反托拉斯行為又可分為獨占行為、聯合行為及結合行為,
反托拉斯行為又可分為獨占行為、聯合行為及結合行為,
所謂結合行為,亦即俗稱之「購併」、「合併」或「關係企業」
●所謂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所謂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不公平競爭:
1.「妨礙競爭之行為」,例如垂直價格拘束(上、下游關係廠商)、差別待遇、不正當方法奪取交易機會、不當獲取他事業產銷秘密、不當限制相對人事業活動等。
2.「不誠實的競爭行為」,例如仿冒、不實標示廣告、妨礙營業信譽、多層次傳銷之不當行為等。然其可能之行為態樣不一而足,遂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禁止條款。
1.「妨礙競爭之行為」,例如垂直價格拘束(上、下游關係廠商)、差別待遇、不正當方法奪取交易機會、不當獲取他事業產銷秘密、不當限制相對人事業活動等。
2.「不誠實的競爭行為」,例如仿冒、不實標示廣告、妨礙營業信譽、多層次傳銷之不當行為等。然其可能之行為態樣不一而足,遂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禁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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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380
這其實也算時事題啦,
原告(錢櫃與好樂迪)提行政訴訟,認為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禁止原告結合的爭點就是「其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
節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05號 101年1月5日辯論終結
「原告前於95年12月26日,向被告申報事業結合,經被告審查,以原告好樂迪公司擬吸收合併原告錢櫃公司,其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而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以96年3 月9 日公結字第096002號決定書,禁止原告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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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623
不利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的原因 是因為 ktv業者合併的行為 你想看看喔
如果錢櫃跟好樂迪合併 以後唱歌市場的龍頭不就是已合併的ktv 貴的話就少了 可以相互競爭對象 吃虧的是人民!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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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92
為何B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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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517
如果台灣ktv,跟賣紅茶的一樣多家,他才懶得理你怎麼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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