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臺灣生產泡麵的兩大龍頭公司,擬進行結合行為,遭到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廠商結合後市場占有率過
高為由禁止,相關廠商則認為政府干預太多會影響市場競爭秩序。下列何者可能是政府禁止其結合
行為的主要理由?
(A)政府限制廠商結合,有助於達到平均分配所得,縮小貧富差距
(B)干預廠商的結合行為,也能算是尊重市場「看不見的手」自由運作
(C)全面介入經濟活動是政府的職能,方可使資源公平且有效利用
(D)壟斷市場形成市場失靈,故政府在必要時應維持公平競爭秩序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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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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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公司合併將會壟斷市場自由交易,形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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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看不見的手不正是政府不能干涉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