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由地方自治團體之人民選舉產生?
(A)省主席
(B)鄉鎮市長
(C)縣長
(D)村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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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 B(655), C(3530), D(823), E(0) #1651674

詳解 (共 10 筆)

#2468789

憲法增修條文

(A)第 9 條 省主席: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C)第 9 條 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地方制度法

(B)第 57 條 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D)第 59 條 村里長:村 (里)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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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5864

憲法只規定到而已

鄉鎮市是按照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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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452

憲法沒有規定到鄉鎮市,只到縣市而已。

BD直接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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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1949

重點是憲法增修,鄉鎮市長和村里長是地方制度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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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2437

省設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監督縣(巿)自治事項、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及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置委員9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1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題目是不是有錯?

 

1. 直轄市設市政府及市議會,市長及市議會議員由直轄市市民選舉產生,任期4年。直轄市分區設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置區長1人,由市長依法任免,承市長之命,辦理區政業務。 
2. 縣設縣政府及縣議會;縣長及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產生,任期4年。縣長綜理縣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3. 市設市政府及市議會;市長及市議會議員由市民選舉產生,任期4年。各區設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免,承市長之命,辦理區政業務。 
4. 鄉、鎮、縣轄市設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由鄉(鎮、市)民選舉產生,任期4年。
5. 鄉之下設村;鎮、縣轄市及區之下設里。村、里長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均為4年,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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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4050
(A)省主席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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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7971
增9.1.5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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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4525
這種題目就是測試考生們的細心程度囉!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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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8665
感謝5F,不然真不知道在問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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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433

省主席: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縣長:縣民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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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10521
未解鎖
(X)(A)省主席 (X)(B)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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