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憲法前言明定,憲法係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所制定,而遺教有關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
係採用何者制度?
(A)中央集權主義
(B)地方分權主義
(C)妥協主義
(D)均權主義
統計: A(383), B(1314), C(46), D(3572), E(0) #1651675
詳解 (共 10 筆)
7.凡事務有全國一致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之權限劃分體制,其名稱為何?
(A)均權制
(B)聯邦制
(C)單一制
(D)地方分權制
均權制度
均權制度之特質,卽對中央與地方政府權限劃分之標準,不是以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為對象,而是以事權之性質為對象。關於此點,國父在「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專論中指出:「權之分配,不當以中央或地方為對象,而當以權之性質為對象。權之宜屬於中央者,屬之中央可也;權之宜屬於地方者,屬之地方可也。例如軍事、外交,宜統一不宜分歧,此權之宜屬於中央者也;教育、衞生,隨地方情況而異,此權之屬於地方者也。更分析以言,同一軍事也,國防固宜屬之中央;然警備隊之設施,豈中央所能代勞,是又宜屬之地方矣。同一教育也,濱海之區宜側重水產,山谷之地宜側重礦業或林業,是固宜予地方以措置之自由;然學制及義務教育年限,中央不能不為畫一範圍,是中央亦不能不過問教育事業矣。是則同一事業,猶當於其程度以上屬之中央,某程度以下屬之地方。」明乎此,則對國父所謂權之分配,「當以權之性質為對象」之用意,自可瞭然。
資料來源 :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51102000014KK19304
1. 中央集權
→ 視全國為一個行使立法、行政、司法各權的單位,中央政府為國家一切權力的泉源和總匯。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分支單位,一切權力來自中央,由中央授與
2. 地方分權
→ 中央政府將其治權的一部份,賦予地方政府,而中央政府對於授權事務並不處理,僅立於監督地位
3. 均權主義= 中央集權+地方分權
→由孫中山先生所創,他說:[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採均權主義.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者,劃歸地方;不偏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所以我國立了一個<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政府權限!!
氣死我了,就卡在均權跟地方分權
結果我選了地方分權= =
什麼時候選地方分權呢?
均權主義 跟 地方分權 ......兩個不同的東西........嘆.....
五院什麼的不是才是均權嗎?不合邏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