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某飯店業者為打開知名度,推出「住兩天送同等級房間兩天抵用券」+「免費使用超跑往返附近觀光景
點」+「贈送紓壓熱石按摩」+「精緻下午茶兌換券」之促銷方案,消費者住房可同時得到四項贈品。
上述促銷方案最可能屬於公平交易法中何種行為類型?
(A)獨占行為
(B)結合行為
(C)聯合行為
(D)不公平競爭行為
統計: A(246), B(1188), C(911), D(6011), E(0) #1856363
詳解 (共 10 筆)
國內三大鮮奶業者私下約定,於6 月15 日起將一公升裝鮮乳價格皆調高10 元。業者的上述行為屬公平交易法中的何項行為?
(A)獨占行為
(B)結合行為
(C)聯合行為
(D)壟斷行為
知名的 A 炸醬麵公司和 B 炸醬麵公司曾經想要進行合併,但政府根據公平交易法的規定未予同意。依上所 述判斷,政府未予同意,是因為該行為屬於下列何者?
(A)結合行為
(B)聯合行為
(C)獨占行為
(D)不公平競爭行為
獨占事業之禁止(公平交易法第10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
公平交易法第8條規定獨占之認定範圍,須達下列各款情形:
(一)一事業在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在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在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若事業有前述各款情形之一,但其個別事業在該相關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20億元者,則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惟事業設立或事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若有受法令、技術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形,雖未達前述市場占有率或總銷售金額門檻,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不公平競爭:
1.「妨礙競爭之行為」,例如垂直價格拘束(上、下游關係廠商)、差別待遇、不正當方法奪取交易機會、不當獲取他事業產銷秘密、不當限制相對人事業活動等。
2.「不誠實的競爭行為」,例如仿冒、不實標示廣告、妨礙營業信譽、多層次傳銷之不當行為等。然其可能之行為態樣不一而足,遂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禁止條款。
感覺是在說公平交易法23條,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 一、 | 所謂「贈品」,係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所謂「贈獎」,係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於商品或服務之外,依抽籤或其他射倖之方式,所無償提供獎金或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 |
| 二、 | 下列情形不列入贈品、贈獎之適用範圍: | |
| (一) | 免費試吃、試用,及其他不以交易為要件之促銷行為。 | |
| (二) | 同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價格折扣促銷行為。 | |
| (三) | 同類商品或服務之數量折扣行為。 | |
| (四) | 不同商品或服務組合銷售之套餐優惠促銷行為。 | |
| 三、 |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 |
| (一) | 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100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 |
| (二) | 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為新臺幣5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356&docid=14017 | |
詳細的認定標準我不太清楚,不過可以從成本來看是否為合理的範圍。
買一送一的是業務相關,說不定買一送一還是有賺錢比較難認定。
超跑一台幾百萬甚至上千萬,也不是業務直接相關
若是今天說你要體驗賽道,用超跑讓你跑可能還比較有可能
提供參考啦,顯然很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就是有問題的選項了
不公平競爭:
1.「妨礙競爭之行為」,例如垂直價格拘束(上、下游關係廠商)、差別待遇、不正當方法奪取交易機會、不當獲取他事業產銷秘密、不當限制相對人事業活動等。
2.「不誠實的競爭行為」,例如仿冒、不實標示廣告、妨礙營業信譽、多層次傳銷之不當行為等。然其可能之行為態樣不一而足,遂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禁止條款。
結合行為,亦即俗稱之「購併」、「合併」或「關係企業」
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家樂福這次併購頂好跟 JASONS,就是「事業與他事業合併」而屬於 #結合。
公平交易法第10條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
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
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