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明偉為國立大學的學生,因參與反學費高漲遊行並發表談話,被校方認定影響校譽,經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開會討論,且在沒有通知明偉到場的情況下,即作出記大過的處分,明偉表示不服,想透過法律途徑進行權利救濟。針對上述情況,若依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校方進行行政處分前,應給予明偉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B)校方有維護校譽與管教學生的責任,故此行政處分並無不當
(C)若明偉不服學校的行政處分,可直接向學生自治會提出申訴
(D)學校並未侵害明偉的學生身分,故明偉僅可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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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46), B(53), C(1006), D(213), E(0) #526620
統計: A(8046), B(53), C(1006), D(213), E(0) #526620
詳解 (共 10 筆)
#900897
C要改為要向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提出申訴,而不是學生自治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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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782
B因為沒有給當事者陳述表達意見之機會,所以有失當之處
C非學生會,是申訴評議委員會
D對訴願結果不滿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C非學生會,是申訴評議委員會
D對訴願結果不滿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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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67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488
D選項的解釋應改成大學生或研究生皆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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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241
D 就跟公務員被記過之類一樣 沒改變他的公務員身分 所以不可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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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4401
這題明述國立大學的學生,應該沒什麼異動,有變的是382被784給推翻了,要注意一下適用範圍有哪些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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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743
請問 "C" 為何不對,是 "學校" 而不是 "學生自治會"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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