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時,毋須符合下列那一種條件?
(A)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B)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C)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D)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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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98), C(1334), D(49), E(0) #1669175
統計: A(169), B(98), C(1334), D(49), E(0) #1669175
詳解 (共 5 筆)
#2494574
這題實在很有爭議,我覺得A也對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申請歸化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或年滿十四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
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四條第二項之申請人及第七條申請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免附。
四、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證明文件。但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申請人及第七條申請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免附。
五、未婚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其婚姻狀況證明。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致使不能提出婚姻狀況證明屬實者,免附。
六、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以下略......
第9條
我國國民之配偶,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證明文件。
我國國民之配偶,依本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與我國國民婚姻關係持續三年以上者,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
當時有人去考試院釋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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