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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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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 - 92 社會福利工作特種考試_三等_社會行政:中華民國憲法#1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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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2年 - 92 社會福利工作特種考試_三等_社會行政:中華民國憲法#18586 |
科目:
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2年 - 92 社會福利工作特種考試_三等_社會行政:中華民國憲法#18586
年份:
92年
科目:
公職◆憲法
25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此項自由保障之依據為:
(A)人身自由
(B)生存權
(C)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概括自由
(D)表現自由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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