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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純選擇)#29177 |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純選擇)#29177

年份:104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25 審計法第 36 條規定,各機關或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規定,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者為:
(A)僅會計報告
(B)僅付款憑單
(C)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
(D)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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