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對於已劃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而未作任何使用者,其地價稅優惠稅率為:
(A)千分之二
(B)千分之四
(C)千分之六
(D)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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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 C(28), D(246), E(0) #693037

詳解 (共 2 筆)

#1197145
土§19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 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 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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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617
不是要有區隔才免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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