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小英及小華共有土地一筆,小英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一,小華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三。請問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小華不須得小英同意而出賣該筆土地全部給第三人
(B)小華不須得小英同意而贈與該筆土地全部給第三人
(C)小華不須得小英同意而將其四分之三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第三人
(D)小華不須得小英同意而將該筆土地全部設定地上權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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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55), C(59), D(25), E(0) #981555
統計: A(24), B(255), C(59), D(25), E(0) #981555
詳解 (共 7 筆)
#1228097
B:
一、雖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B選項似乎可以適用多數決。
Ⅰ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二、然依土地法第34-1條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已限縮【處分】的範圍:
本法第1項所稱處分,指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但不包括贈與等無償之處分、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
三、故B選項仍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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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889
C: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故小華可將其3/4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第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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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191
修法 34-1執行要點 第三點
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交換所有權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他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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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271
請問c抵押權不是要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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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798
謝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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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024
為何贈與是錯誤?無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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