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6條
師資培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第 1 條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並增進其專業知能,特制定本法。第 7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二、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補充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高等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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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師資培育法主要是培育某些不同學校師資類科而特制定本法,請問下列何項是師資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