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條
對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於發動行政執行權之前,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應先行以書面為限期履行之告戒程序,是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應遵守之共同原則,更是採取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之先行程序。
第 32 條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25 有關行政執行法中之「直接強制執行」,下列何者錯誤? (A)以須經間接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