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長2年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6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
25 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相關資料之職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