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林大仁在參觀臺北國際旅展時,向某一旅館攤位買了兩張旅館住宿券,依據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列那一事項不應該記載在住宿券上?
(A)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B)商品(服務)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C)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D)使用期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7), B(27), C(25), D(329), E(0) #2294493
統計: A(97), B(27), C(25), D(329), E(0) #2294493
詳解 (共 2 筆)
#5371295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僅限觀光旅館業者)、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 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五)發行人委託第三人代為銷售所發行之禮券者,應於禮券同時載 明受委託第三人名稱、委託銷售起迄日期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同意備查之文號。
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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