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林大仁在參觀臺北國際旅展時,向某一旅館攤位買了兩張旅館住宿券,依據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列那一事項不應該記載在住宿券上?
(A)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B)商品(服務)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C)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D)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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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27), C(25), D(329), E(0) #2294493

詳解 (共 2 筆)

#5371295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僅限觀光旅館業者)、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 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五)發行人委託第三人代為銷售所發行之禮券者,應於禮券同時載 明受委託第三人名稱、委託銷售起迄日期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同意備查之文號。 

 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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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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