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民法規定之保證人權利,何者得預先拋棄?
(A)拒絕清償之權利
(B)消滅時效之抗辯權
(C)保證人之抵銷權
(D)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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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1), B(537), C(626), D(3477), E(0) #659956
統計: A(531), B(537), C(626), D(3477), E(0) #659956
詳解 (共 8 筆)
#1060932
只看法條還是看不懂~"~,用例子來說明先訴抗辯權:
當債務人A小姐未按期向債權人(銀行)還款時,銀行轉向保證人(B小姐)請求還款,保證人(B小姐)可向銀行主張《民法》規定的「先訴抗辯權」,要求銀行須先向A請求還款,並向A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拍賣財產抵債,若A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才能轉向保證人(B小姐)請求清償債務。
目前絕大多數銀行都會在定型化契約書上,要求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此即一般常聽到的「連帶保證」,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而言,實際上就等同於主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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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317
民法第739-1規定「本節(保證)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包括先訴抗辯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這是所謂的先訴抗辯權。
依照民法第746條規定,就是得拋棄先訴抗辯權之「另有規定」。
因此,如果保證人如有此項聲明,就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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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260
A債務人賠不起時才由B(保證人)賠,而B不能拒絕賠,因事先拋棄抗辯權不能抗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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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657
這題有沒有更好的選答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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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9527
補充一下 債務人如果搞失蹤導致債權人找不到人,不關保證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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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6886
103年 - 103年 - 103 警察人員升官等、交通事業鐵路人員升資考_警正、員級晉高員級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7895 #17895 --10題
非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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