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為實踐性別平等,因此依照現行民法第1059條的規定,子女的姓氏應如何決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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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1/18)
(A)原則從父姓,贅夫之子女例外從母姓(X) (B)一律從父姓(X) (C)可由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O) (D)可由父母雙方以口頭約定從父姓或母姓(X) 民法 第 1059 條 (子女之姓)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