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向乙借款,約定一年內清償,並由丙擔任保證人,保證契約上訂明「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嗣後,經甲、乙協商切磋後,乙允許甲延期清償,並以書面通知丙,惟因投遞地址寫錯,丙並未收到通知,故未對此事加以回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保證契約成立於乙、丙間,故丙不得向乙主張甲對乙之任何抗辯
(B)丙與乙之保證契約因丙與乙約定「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保證契約無效
(C)保證人丙對延期後之債務仍負保證責任
(D)丙得就甲對乙銷售商品所生之債權,對乙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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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43), C(97), D(205), E(0) #370710
統計: A(25), B(43), C(97), D(205), E(0) #370710
詳解 (共 3 筆)
#568772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A)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B)可以拋棄先訴抗辯權。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C) 四、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之除去。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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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805
補充樓上
(C)選項應按第755條解喔
|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由於丙未收到通知,所以並不負保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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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618
請問有好心人可以幫忙解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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