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於 2017 年因子女乙結婚贈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因子女丙結婚..-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
3F 林梅文 小一上 (2022/03/25)
(A)甲對乙之贈與為生前特種贈與,視為所得遺產計算(民法1173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歸扣後遺產總額200+200+100=500萬元) (B)丙就甲之遺產有特留分額為 100萬元 (民法1123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C)乙不得對受遺贈人戊主張扣減權 (丙乙有100萬元特留分,遺贈後,丙乙得150萬元,故甲對戊之遺贈無侵害乙丙特留分,無法扣減-民法1225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