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死亡後留有土地一筆,由其妻乙、兒子丙及女兒丁及戊繼承,因丙不想繼承該筆土地,故向法院以書面聲明拋棄繼承,並通知其他應繼承之人,戊知悉後,則向乙、丙、丁表明,其也要拋棄繼承,並拒絕繳納遺產稅及辦理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收到法院寄發之「台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函件時,拋棄繼承才生效
(B)丙拋棄繼承時,其子女可代位繼承
(C)戊亦已經拋棄繼承,不得繼承土地所有權
(D)甲之繼承人有乙、丁、戊等三人,應繼分均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6), B(132), C(281), D(1352), E(0) #3349394
統計: A(226), B(132), C(281), D(1352), E(0) #3349394
詳解 (共 7 筆)
#6308945
(A) 民法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B) 參民法1140條,代位繼承之發生事由包含(1)特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或同時死亡(2)特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後者係指1145條之繼承權喪失,不包含繼承人拋棄繼承!
(C) 參民法1174條第2項,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戊僅向其他繼承人表示要拋棄繼承,未向法院聲請,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其仍屬繼承人之一。
(D) 正確,因丙已拋棄繼承,剩餘繼承人為乙丁戊,應繼分平分,可參民法1138、1144條。
34
0
#6943895
(A)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
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B)丙拋棄繼承時,
其子女不得代位繼承。
拋棄繼承並不會發生代位繼承。
(C)戊僅向乙、丙、丁表明拋棄繼承,
尚未發生效力。
戊未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不生效力。
3
0
#7011229
A 收到法院通知時所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D 須以書面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才得以生效
2
0
#7317092
(A) 丙收到法院寄發之「台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函件時,拋棄繼承才生效
1.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2.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ㅤㅤ
(B) 丙拋棄繼承時,其子女可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ㅤㅤ
(C) 戊亦已經拋棄繼承,不得繼承土地所有權 還先得書面向法院為之,再來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
1.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2.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