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男、乙女為夫妻,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無子女。民國 112 年 2 月間甲死亡時,甲之祖母為丙。甲之好友為丁。甲留有財產約為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存款,無債務。甲生前立遺囑,願將所有遺產指定由乙、丙各繼承遺產之 1/3,並遺贈 1/3 與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特留分為 900 萬元
(B)丙之特留分為 200 萬元
(C)丁之特留分為 150 萬元
(D)乙丙均得向丁主張特留分之扣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1), B(578), C(69), D(358), E(0) #3143325
統計: A(221), B(578), C(69), D(358), E(0) #3143325
詳解 (共 6 筆)
#5912464
遺贈 不可 危害 特留分
按原遺囑分配
乙 600
丙 600
丁 600
---------------
應繼分
乙 1800*2/3=1200
丙 1800*1/3=600
丁 非繼承人
---------------
特留分
乙 1200*1/2=600(在不侵害特留分下,乙最少要拿600)
丙 600*1/3=200(在不侵害特留分下,丙最少要拿200)
丁 非繼承人
36
3
#595116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