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與乙離婚後,乙沒喪失保險利益,故當時乙得請求保險金,但「妻」為受益人無法明確指乙,現在甲再娶,乙喪失保險利益,「妻」應指丙,丙取得保險利益(參保險法第17條)
(B)甲與乙離婚後,甲並未變更受益人為丙,故應將保險金給付予現任妻子丙:因為「妻」為受益人無法明確指乙(同上)(C)甲死亡時與其有夫妻關係者為丙,丙對甲有保險利益,符合「妻」為受益人,且故應為受益人(同上)
(D)衡諸契約訂立時甲指定「妻」為受益人之真意,應係為保障甲身故時具婚姻關係之妻子,故受益人應為丙(同上)
A、C:保險利益之有無,應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判斷,而非就受益人為判斷。
B、D:受益人不以具體指明為必要,惟應探求當事人真意。
25 甲與乙結婚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於受益人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