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當被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向市縣地政 機關請求:
(A)保留徵收
(B)超額徵收
(C)區段徵收
(D)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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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7), C(23), D(686), E(0) #142063

詳解 (共 2 筆)

#1293437

土地法

第217條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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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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