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當被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向市縣地政
機關請求:
(A)保留徵收
(B)超額徵收
(C)區段徵收
(D)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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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7), C(23), D(686), E(0) #142063
統計: A(23), B(7), C(23), D(686), E(0) #142063
詳解 (共 2 筆)
#1293437
土地法
第217條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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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843
土地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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