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217條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25 當被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