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縣長候選人甲向乙求助競選經費,答應於當選後將乙的農地違法改為建地,兩人達成協議,甲收取新臺
幣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未當選,甲即無法成立刑法上的準受賄罪
(B)若甲當選後反悔未履行承諾,仍成立刑法上的準受賄罪
(C)若甲當選後履行承諾,可適用違背職務受賄罪
(D)本案金援之競選經費,已屬刑法上之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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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3), B(3060), C(689), D(1050), E(0) #935320
統計: A(3363), B(3060), C(689), D(1050), E(0) #935320
詳解 (共 10 筆)
#1151223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本罪重在行為人在成為公務員之後,履行其職務上之行為,如果未成為公務員,或成為公務員但未履行其職務上行為者,仍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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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164
老師說~
當選後反悔未履行承諾,是詐取財物
當選後反悔未履行承諾,是詐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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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4765
當選後用§123,而它的法律效果是「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也就是跟你說準用§122
*********
第 122 條 (違背職務之受賄罪&行賄罪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第 123 條(準受賄罪:履行後才成立本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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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459
比較題型:
甲為環保局稽查員,發現某工廠違規排放污水,乃向工廠負責人乙索討新臺幣一萬元封口費,乙為避免停工 損失而交付款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若仍依法予以告發,則甲不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B)乙係被動付款,仍可成立行賄罪
(C)甲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D)乙若未付款,甲仍能成立要求賄賂罪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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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題比較之下,建議大家還是依照"身分氾"來解題。
請不吝指教
(A)甲若仍依法予以告發,則甲不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B)乙係被動付款,仍可成立行賄罪
(C)甲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D)乙若未付款,甲仍能成立要求賄賂罪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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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題比較之下,建議大家還是依照"身分氾"來解題。
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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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805
不好意思哦 剛接觸法緒這塊還請前輩多多指教!
因為我的老師在解這類型的考古題是這樣說的
那想請問 如果當選未履行承諾 不成立此條準受賄罪
又如同您說的要能證明行為人在收取賄絡時有詐欺故意才能成立詐欺罪的話
那在沒辦法證明的情況下 行為人應該判處什麼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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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80
| 所謂準受賄罪, 即刑法第123條: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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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897
賄賂之定義
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及選罷法第89條所稱「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學者通說認與刑法瀆職罪章所稱「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同義,「賄賂」指金錢或得以金錢估計之有形財物。「其他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無形利益而言(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69號判例參照),且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27.9.19刑庭會議決議參照),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款待盛筵、介紹職位、觀賞演戲、媒妓作樂等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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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544
沒選上和選上不辦事都不成立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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