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繼承人拋棄繼承,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其債權人得否依民法第 244 條規 定行使撤銷訴權?
(A)因有害於債權,故債權人得撤銷
(B)因繼承權係為人格上之法益,故債權人不得撤銷
(C)繼承人拋棄繼承不生效力,故債權人得撤銷
(D)繼承人拋棄繼承效力未定,由法院決定債權人得否撤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99), C(5), D(13), E(0) #3865428
統計: A(27), B(99), C(5), D(13), E(0) #3865428
詳解 (共 2 筆)
#7402492
- (b) ⭕ 正確: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如 最高法院 69 年台上字第 847 號民事判例 及 73 年台上字第 3534 號判決)指出,「拋棄繼承」屬於身分法上的行為。繼承權與繼承人之人格法益(或人格尊嚴、身分地位)具有密切不可分的關係。是否繼承、是否承擔身分上的權利義務,屬於繼承人的自由意志與人格自主權,並非單純的財產行為。因此,它不適用民法第 244 條的債權人撤銷權。
- (a) ❌ 錯誤:雖然拋棄繼承在客觀上可能會減少債務人的財產總額,進而對債權人的債權帶來不利影響,但因為這涉及人格自主與身分行為,法律優先保護人格法益,因此債權人仍「不得」撤銷。
- (c) ❌ 錯誤:拋棄繼承只要符合民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聲請),即屬於合法有效的法律行為,並非不生效力。
- (d) ❌ 錯誤:拋棄繼承一經向法院聲請並經核備,即發生溯及自繼承開始時拋棄的效力,屬於效力已定,不需由法院個案審酌決定債權人能否撤銷。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