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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職業災害勞工之請假,應如何辦理?
(A)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應先請特別休假,無特別休假者先請事假
(B)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應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
(C)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應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留薪
(D)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應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公傷病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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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2F
Sally Wang 國二下 (2012/05/16)

B是留職停薪 、C是留職留薪 (就是不用上班還有錢領阿!)
3F
GRACE 大三下 (201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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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Peter Chung 高一上 (2017/04/01)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5 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25 職業災害勞工之請假,應如何辦理?(A)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應先請特別休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