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戶籍登記時,申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民國 97 年 5 月 22 日以前結婚,雙方當事人與兩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B)辦理出生登記,如出生於國外者,得免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C)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時,其父母婚姻經撤銷者,得免提出裁判確定判決書正本
(D)辦理認領登記時,如被認領人出生於國外,得免提出血緣鑑定證明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9), B(17), C(63), D(28), E(0) #3225146

詳解 (共 2 筆)

#6074494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 下列登記,申...
(共 30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6238156
申請才是兩方其一

申請所需的證件/證明文件才是有可能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 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
為什麼說是可能?因為想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這裡所指的結婚證明文件民間自己的證明,包括雙方簽名的證明書或是婚宴照片之類...等

戶籍法   第 四 章 登記之申請
第 33 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ㅤㅤ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戶籍登記
第 13 條
下列登記,申請人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初設戶籍登記。
十、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
十一、分(合)戶登記。
十二、出生地登記。
十三、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
十四、非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
十五、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
ㅤㅤ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46281
未解鎖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下列登記,申請...
(共 4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