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則上有停止..-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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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chitai 小三上 (2020/05/14)
第507條之1(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要件)*立法理由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B)。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第507條之2(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法院)*立法理由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D)。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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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19)
第 507-3 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關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 507-4 條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前項情形,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 507-2 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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