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免由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
(A)金融保險業之營利事業
(B)核准上市之營利事業
(C)實施貨物稅查帳徵稅之營利事業
(D)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 5,000 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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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 C(37), D(117), E(0) #394734
統計: A(8), B(8), C(37), D(117), E(0) #394734
詳解 (共 1 筆)
#709487
第 3 條
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
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
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
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
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
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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