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 機關得視個案性質與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B)機關招 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我國廠商供應之財物或勞務原產地非屬我 國者,不影響其投標資格。
(C)跨國企業在我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許在 臺營業之分公司,其如參與投標,應視為外國廠商。
(D)大陸地區產品之原 產地認定,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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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05), C(9), D(8), E(0) #1638421

詳解 (共 1 筆)

#3546680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四條

  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其原產地之認定,依下列原則:

  一、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D)

  二、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B)。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依前二款認定其歸屬者,以所占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工程採購中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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