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現行刑法教唆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B)被教唆人除了違犯故意違法行為外,其還必須具有罪責能力,教唆者才會受處罰
(C)教唆人之處罰,不一定獲得減輕
(D)被教唆人如未至犯罪,教唆者不受處罰
統計: A(24), B(2633), C(363), D(385), E(0) #180430
詳解 (共 9 筆)
刑法§29(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我國現行刑法教唆犯採共犯從屬性說,要求正犯(被教唆者)之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共犯才成立。故不以正犯(被教唆者)具備有責性為必要。
教唆無責任能力 > 間接正犯(支配他人意思能力) > 正犯
原26題
下列關於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 限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B. 須明知違背法令
C. 含直接與間接圖利
D. 所圖者不限私人利益
答案D ---> 依法條看 --> 限私人利益
刑131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請問~
12歲少年教唆殺人~會需要負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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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來源: http://tw.myblog.yahoo.com/jw!v7goNheFBVrC00iFcB7sUm4-/article?mid=229
<< 罪責要素 >>
一、責任能力:認識違法與控制行為之能力。
(一)法條依據:刑法第18、19、20條。
(二)分類如下:
1、無責任能力人
(1)未滿十四歲之人。
(2)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
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2、限制責任能力人
(1)十四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2)八十歲以上之人。
(3)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
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
3、原因自由行為(刑法第19條第3項)
對特定犯罪有預見或預見可能性,因故意或過失自陷精神障礙,
而於精神障礙下故意或過失實現不法行為。
二、不法意識:對法律之認識
欠缺不法意識之法律效果:
(一)不可避免:可阻卻罪責。
(二)可避免:可減免罪責。
三、故意罪責: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對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有誤認
其法律效果有下列數說:
(一)故意理論:阻卻故意。
(二)嚴格罪責理論:阻卻或減免罪責。
(三)限制罪責理論:阻卻故意。
(四)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阻卻故意罪責,類推適用過失
犯的法律效果。
四、期待可能性:他行為可能性
國家對行為人的期待,期待行為人不要做出違法的行為。
(一)法律明文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法律未明文規定時,學說上有爭議:
1、甲說:因為標準過於模糊,所以不可引用。
2、乙說:期待可能性是一般的法理,應可引用。
3、小結:基於人權保障之立場,管見採肯定見解,而認為於考
量罪責時,應適度的予以引用。
回8F
被教唆人除了違犯故意違法行為外,其還必須具有罪責能力,教唆者才會受處罰
對阿,是間接正犯,所以還是要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