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如為自然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才能為發起人
(B)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可以其技術作為出資成為發起人
(C)發起人經全體同意訂立章程
(D)發起人不得享有報酬或特別利益
統計: A(189), B(262), C(210), D(2676), E(0) #180432
詳解 (共 7 筆)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如為自然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才能為發起人 ~正確。 (B)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可以其技術作為出資成為發起人 ~正確。
~解析 :
⊙公司法第128條 ( 發起人之限制 )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C)發起人經全體同意訂立章程
~正確。
~解析 :
⊙公司法第129條 ( 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D)發起人不得享有報酬或特別利益 ~錯誤。
~解析: 一、⊙公司法第147條 ( 創立會之裁減報酬費用權 )
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
二、「發起人」是指「公司」的「籌建人」。一般來說,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國居民」,也可以是「外國人」,但「必須具備行為能力」,在押犯人,精神病患者不能作為「發起人」。 作為公司的籌建、「發起人」,「可以」享受接受「合理」的「報酬」或「合理」的「利潤」的「權利」,其他人不得非法侵犯「發起人」的既得利益。但同時,「發起人」也要承擔一些「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包括:
(一)第一次發行的股份中,未認足的或已認購而又撤回的股款,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
(二)發起人因玩忽職守而使公司受損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對公司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應負連帶責任;
(四)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其創立公司所進行工作和所花費用應負連帶責任。
| 第 128 條 |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
| 第 128-1 條 |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 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前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