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如為自然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才能為發起人
(B)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可以其技術作為出資成為發起人
(C)發起人經全體同意訂立章程
(D)發起人不得享有報酬或特別利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5), B(74), C(86), D(718), E(0) #1338401

詳解 (共 3 筆)

#1518743

公司法§128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A)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B)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17
0
#1518744

(D)

公司法§147

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


以上,足見發起人有報酬或特別利益!

16
0
#4517953

60117809c1b1d.jpg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