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如為自然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才能為發起人
(B)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可以其技術作為出資成為發起人
(C)發起人經全體同意訂立章程
(D)發起人不得享有報酬或特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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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74), C(86), D(718), E(0) #1338401
統計: A(65), B(74), C(86), D(718), E(0) #1338401
詳解 (共 3 筆)
#1518743
公司法§128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A)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B)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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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744
(D)
公司法§147
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
以上,足見發起人有報酬或特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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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7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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