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保障的縣民參政權?
(A)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權
(B)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複決權
(C)對於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罷免權
(D)對於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糾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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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37), C(79), D(1230), E(0) #1228696

詳解 (共 3 筆)

#2198864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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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446
監察院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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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897
第 7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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