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應積極建立保障權利之訴訟制度
(B)訴訟文書之送達屬於訴訟權所保障之範圍
(C)對於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不得向最高行政法院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D)以訴訟標的之金額限制第三審上訴之權利,違反訴訟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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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237), C(1277), D(2326), E(0) #2781051
統計: A(55), B(237), C(1277), D(2326), E(0) #2781051
詳解 (共 5 筆)
#5391460
J378【律師懲戒覆審決議得爭訟】
1.律師懲戒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高等法院之初審法庭。
2.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最高法院之終審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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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4683
(D)釋字. 574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對於有關財產權訴訟上訴第三審之規定,以第二審判決後,當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逾一定之數額,而決定得否上訴第三審之標準,即係立法者衡酌第三審救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事件之屬性,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促使私法關係早日確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所為之正當合理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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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5936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除了是「終審判決」不能再救濟之外,所提的救濟也【不是行政爭訟】。(而是覆審;懲戒程序,與法院審理訴訟案件之程序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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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委員會→(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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